廉租房和公租房将逐步“并轨”

导语 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廉租住房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租金按廉租住房标准交纳,廉租住房也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工作,首先要把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与设施配套关。在项目审批、验收等方面坚持“三不”原则。各县市(区)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配套基础设施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对配套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项目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组织验收;对不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同时,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配套的道路、公交、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

  按照周口市政府要求,将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具体来说,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均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凡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城市新区、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尽量缩短审核审批时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整个审核程序要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签订租赁合同严格房租管理

  房屋房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申请人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在租金管理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